人事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育才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育才助学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的人事管理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录  用

第四条 基金会的新进人员须根据理事会审批的工作计划及预算进行安排。

第五条 基金会岗位需求一律公开招聘。

第六条 基金会员工的甄选以品德、能力、学识等适合工作所需为准。

第七条 员工的招聘程序为发布招聘信息,筛选应聘资料,组织人员面试、复试等。


第一条 经招聘准予录用后双方平等协商,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用人关系,开始试用。

第二条 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时间长短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三章 工作守则

第三条 员工应遵守本单位的一切规章、通知及公告。

第四条 员工的管理及汇报层级:

(一) 秘书长的直接主管为理事长,向理事长汇报及请示;

(二) 副秘书长的直接主管为秘书长,向秘书长汇报及请示;

(三) 部门经理的直接主管为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向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汇报及请示;

(四) 一般员工的直接主管为部门经理,向部门经理汇报及请示。

第一条 员工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 热爱自己的工作,忠于职守,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二) 具有终身学习理念,不间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 严于律己,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四) 具有团队精神,通力合作;

(五) 尊重服务群体和捐赠人,以诚对待;

(六) 爱惜单位财物,节约使用,公私分明,不挪用;


(一) 爱护单位信誉,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单位名誉之行为。

第一条 考勤管理:

(一) 工作时间:每周基本工作时间为40小时,周一至周五,每日工作时间为9:00-17:00,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批准。

(二) 工作餐:工作午餐时间为一个小时。

(三) 迟到或早退: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达者视为迟到,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视为为早退。员工当月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半日论。

(四) 旷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不到岗,或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者计为旷工。旷工五日及以上,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加班及补休:

(一) 日常工作应尽量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如遇紧急任务、出差、周末活动等需要晚上、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须经直接主管批准,记录相应加班时长。


(一) 员工应在加班后应优先申请补休,直接主管也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

(二) 每年末如因单位工作安排原因尚有加班未补休的时间,优先选择延续到下年补休,如因工作安排无法补休的可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以职务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计算;周末加班的,加班工资以职务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标准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以职务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计算。

第一条 事假和病假:

(一) 事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同意方可休息,否则视为旷工。每次请假不得超过十天。

(二) 病假凭医生(定点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并经批准同意方可休息。

(三) 一年累计请假超过三十天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四) 尚有加班补休未休的,可利用补休时间,不得请事假、病假。

第二条 着装:

员工着装应该干净、整洁、大方、得体。严禁穿拖鞋、背心、短裤上班。

第三条 学习培训:

(一) 为适应单位发展和个人成长的需要,单位为员工承担一定的培训经费支出。

(二) 员工个人安排的培训所需经费在员工学习经费补贴额度范围内报销。单位安排的培训在公共培训经费栏目中列支。普通员工参加公共培训需经秘书长批准,秘书长参加公共培训需经理事长批准。

(三) 工作相关的学习培训时间经直接主管批准后计入工作时间,如遇休息日,不计加班。

(四) 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单项学习费用超过一万元的,可以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后续最低服务期限。员工违反最低服务期限约定的,须按照违约时间的相对应比例赔付违约金。

第四条 办公室管理:

(一) 办公室轮流值日,保证办公室的干净、整洁;

(二) 离开办公室要保持自己桌面整洁;

(三) 每一个离开办公室超过2个小时以上者须确认关闭自己的电脑主机、显示器;

(四) 最后离开办公室者须确认关闭打印机、传真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插线板电源,关闭中央空调,紧锁窗户、倾倒垃圾,关灯、锁门;

(五) 不在办公时间讨论和处理与工作不相关的事宜;

(六) 不在办公场所吸烟。


第四章 各类假期

第五条 法定休假日:

(一)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28岁以下的员工放假半天。

(三)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六条 带薪年假:

(一)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二)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 员工新进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 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六)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 年假经员工个人申请,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经主管批准,即可安排。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八) 员工未申请年假的,当年年假作废,因单位原因无法安排年假的,单位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 婚丧假:

(一) 婚假:

1. 一般婚假3天;

2. 晚婚假10天;晚婚系双方初婚时,男满25周岁,女满24周岁。

(二) 丧假:

1. 丧假给假3天;

2. 丧假系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配偶)死亡时才享受。

第八条 产假及哺乳假:

(一) 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二) 女员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指女员工年满23周岁10个月)另增加产假30天。

(三)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2周的休息时间。

(四)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五) 产假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特殊情况本人申请继续休假的,经秘书长同意后备案,可再增加产假不超过3个月,期间工资待遇按病假处理。

(六) 女员工如不休晚育奖励假(即1个月),可由男方休假1个月,但须有女方单位证明。

(七) 基金会为所有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员工在产假期间,停发职务工资,不享受各项补贴,当年的绩效工资按照上班时间的比例发放。

第九条 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假期及补休需提前书面申请,休假在3个工作日内由直接领导批准,3个工作日以上者,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由秘书长批准,部门经理以下职位由副秘书长批准。

第十条 假期的工资规定: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和补休期间,全额发放工资、各类补贴;员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病假以及产假期间按日扣除交通、通讯和伙食补贴。产假期间按比例扣除绩效工资,停发职务工资、不享受工资补贴,福利照发;事假期间按比例扣除绩效工资,停发职务工资、不享受工资补贴,福利照发;病假期间发放职务工资的80%,按日扣除交通、通讯和伙食补贴,其他各项福利照发。

第五章  迁  调

第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为实现人员和岗位的最佳匹配,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员工的工作技能等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务或者服务地点。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之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部门可填具人事报告呈核派调。

第十三条 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等情况:

(一) 部门内部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具体安排,并交办公室存档。

(二) 部门之间调动:是指员工在基金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经综合考察后,由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报秘书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3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如因工作之需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7日为限。


第六章  晋  升

第十五条 单位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

第十六条 晋升原则:

(一) 遵照职位空缺或者需要设立的原则;

(二) 遵照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遵照科学考评、岗位胜任、择优的原则。

第十七条 晋升标准:

(一) 个人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二) 认同基金会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服务精神;

(三) 具备晋升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四) 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五) 其他对基金会有积极贡献,表现出色者。

第十八条 不定期晋升:对基金会有特殊贡献,表现异常出色者,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工作表现,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九条 为保证晋升者能满足新岗位的需要,双方可约定试岗期,试岗期不得超过3个月,试岗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标准和新岗位工资的80%,试岗合格给予晋升。试岗不合格,重新安排岗位,不得安排低于原来职位和工资标准。


第七章  离(停)职

第二十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一) 在试用期间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

(四) 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单位被责令关闭或者单位决定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 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员工因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基金会可命令其停职,但经侦查处撤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三十三条 员工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不予办理离职员工工资结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2014年8月3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广场香格里嘉园C座1单元2101室

电话:027-87847266;027-87847366

传真:027-87847266

邮箱:hubeiyucai@163.com

版权所有:湖北省育才助学基金会 鄂ICP备2021022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