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

湖北省育才助学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湖北省育才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规范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或未满18周岁但获得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二、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 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四、 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和工作内容;

五、 具备为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二章 服务领域与形式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 公益资源的筹集活动;

二、 公益项目的资助和实施;

三、 组织校友相关的工作;

四、 基金会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

一、 文秘;

二、 调研,访谈;

三、 网站维护与更新;

四、 活动的组织和参与;

五、 其他。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 参加基金会的活动;

二、 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三、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 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获得一定的志愿者补贴,用于支付志愿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通讯、工作餐等费用。

六、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的安排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 参加基金会安排的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培训;

三、 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 在未征得基金会允许的前提下,不得超出约定的服务范围以基金会志愿者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五、 不得对外披露在基金会从事志愿服务期间获得的基金会及相关利益人的各种非公开信息;

六、 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形象;

七、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八条 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九条 志愿者可根据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需求信息,下载或向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十条 申请表经基金会秘书处批准确认,申请者即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第十一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十二条 志愿者若中途中止服务,须提前7天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妥善完成交接工作,方可离开。

第五章 志愿者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培训和服务,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统一调配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一定的劳务补贴,补贴其因参与志愿工作所需花费的交通、通讯、工作餐等相关费用。原则上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如工作难度大、所需花费的交通、通讯等费用较多,可视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着义务,对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基金会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基金会第届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基金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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